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5〕3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鸡西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 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及自行建 设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城市供水工作。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城市供水工作。规划、建设、地质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市政府组织规划、水务、建设、地质矿产、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