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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温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9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起草单位要严格执行《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深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论证制度,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科学规范。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向市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

  二、计划项目报送审核时,起草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10份(附电子文本);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参照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市法制办应加强对计划项目起草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协调和审查修改工作。未经征求意见和协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调研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做好论证和起草工作,如条件成熟,可向市法制办提出申请,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法制办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如条件比较成熟,已做充分调研,初步形成草案的,可在2010年制定一类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因特殊情况亟需制定的,须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由市法制办审核后再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责任制,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2009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共性目标考核;对未按规定完成计划项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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