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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并组织实施的单位提出清理鉴别意见.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仍由原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清理并负责上报。

  对撤销、合并或职能发生变化单位的文件清理工作,由新承担义务的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鉴别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政策,在社会生活中仍具有调整作用的,为继续适用类;

  (二)无原则错误,但有具体、局部缺陷的,为补充修改类;

  (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政策有抵触的,不适应当前发展需要的,为废止一类。

  第四十三条 经鉴别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单位应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鉴别表》,提出鉴别处理意见,报原颁布机关审批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颁布机关按原适用范围下发通知;

  (二)对需要补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修改补充后,由原颁布机关按原适用范围下发通知;

  (三)对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后发放各有关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除条文中授权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以外,一律由批准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需修改或废止,其程序与批准发布的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六月四日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鸡西市地方行政经济法规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鸡政办发〔1987〕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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