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授权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领导签署发布令,发布时间应说明本级政府批准日期。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鸡西日报、鸡西电视台、鸡西人民广播电台应当无偿刊登、播报,以示公告。
利用市政府公告专栏公告的规范性文件和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所需费用,由起草或负责实施的单位承担。
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一个月内,负责实施的部门应当写出贯彻执行方案;实施一年后的三个月内,要向本级政府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章 备案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十五日内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报告一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各五份。
每年十二月底前要将本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报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鸡西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刊登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刊登。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在备案审查中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和各部门上报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按《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九章 清理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常规清理,遇有上级文件要求时,应随时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