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协调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接到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规范性文件协调会议通知后,应当根据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届时指派熟悉情况并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参加会议,陈述部门意见。
因故不能派人参加并经协调会主持人允许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述意见,无故不参加协调会议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需要多次进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参加协调会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协调会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主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或主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县(市)、区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协调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问题,政府法制办也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六章 批准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过审查、协调并修改后,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本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核确定,按下列规定报送审批: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主管副市、县(市)、区长审核后,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涉及某一方面内容单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主管副市、县(市)、区长审批后,本级政府同意,授权主管部门发布。
第三十条 列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宣读规范性文件草案,所涉及的主要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到会作审查、协调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发布
第三十一条 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起草部门,按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报人大常委会依法事前、事后进行监督,再由政府法制办公室送秘书长或主管副市、县(市)、区长审核,由市、县(市)、区长签署发布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