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级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细化为具体规定的,制定实施细则;
(三)上级规范性文件尚未有具体规定,根据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暂行(试行)办法。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设定原则,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法制统一;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三)要克服本位主义,杜绝借文争权、争钱,推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四)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五)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不越级行文。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管理工作。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编制制定规范性文件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根据需要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本级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建议应包括名称、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负责起草并实施的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并拟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立项草案,报各级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所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发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所属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规划和计划作适当调整。
有关部门需要增加或者撤销已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报请本级主管领导批准后,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