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现发布《鸡西市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炜
二○○二年四月一日
鸡西市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的在本辖区及其工作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各项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可称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实施措施等,但不得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要求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办法;
(二)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本辖区的工作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法律尚未有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精神和本辖区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试行)办法。
第五条 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一)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或要求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