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鸡政发〔199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试行)》业经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鸡西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防止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滥执法和不执法,保证行政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水平,依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越权、失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过失和错误执法行为。
第三条 在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机关及其所有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组织实沲。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下列行政执法过错的予以追究:
(一)违法实施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错误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