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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承购人有权退房;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销售活动,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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