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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承购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三十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六章 商品房交付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承购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承购人。

  第三十三条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四条 销售商品房住宅时,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设备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承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但商品房住宅约定的存续  期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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