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6〕1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鸡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3月13日市政府12届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
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