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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考评的形式和方法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直属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情况在当年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或主管单位。

  第七条 对县(市)、区级政府及市政府直属单位考评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县(市)、区级政府及市政府直属单位上一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进行考评,

  第八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

  第九条 开展考评工作,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条 考评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细则》执行,具体内容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按考评总成绩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总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为达标;7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二条 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考评结束后,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可参加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获消防安全先进单位称号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一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以上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级政府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评工作中被考评单位和考评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假资料的,取消当年考评成绩,由考评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鸡西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细则----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考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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