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出租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原划拨用地按规定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年地租按《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鸡西市城区地价进行调整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收缴。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十三条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