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具体按下列标准收缴:
(一)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按照成交价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按下列公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三)依法利用原划拨、承租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四)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按评估后确定的宗地价格缴纳。
(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缴纳标准按其所在位置标定地价的10%收缴。具体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价款(元)=标定地价(元/平方米)×缴纳比例1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数。
(六)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七)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他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八)企业改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按评估后确定的宗地价格缴纳。
(九)经济适用住房和经营性用房混建的,对商业用地采取有偿供地方式,对住宅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地。商业的有偿供地面积以分摊面积为基础,按下列方法确定:当分摊面积小于或等于建筑物占地面积时,按建筑物占地面积(楼基占地面积)计算有偿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