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六)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七)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价款;
(八)经济适用住房与经营性用房混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土地价款;
(九)原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再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包括商业、旅游、娱乐、服务等经营性用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经营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经营性公墓、殡葬服务中心用地;公路收费站、加油站等用地;
(十)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短期用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应缴纳的土地租金。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对象为: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成交价款,由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缴纳;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受让人缴纳;
(三)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原土地使用者缴纳;
(四)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由受让人缴纳;
(五)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受让方缴纳;
(六)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原土地使用者缴纳;
(七)出租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由出租人缴纳;
(八)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价款,由新设立的企业缴纳。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的,由原企业缴纳;
(九)经济适用住房与经营性用房混建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开发单位缴纳;
(十)原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用地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应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土地使用人缴纳;
(十一)以租赁方式供地应缴纳的土地租金,由土地承租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