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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六)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七)国有企业改制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价款;

  (八)经济适用住房与经营性用房混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土地价款;

  (九)原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再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应缴纳的土地价款。包括商业、旅游、娱乐、服务等经营性用地;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经营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经营性公墓、殡葬服务中心用地;公路收费站、加油站等用地;

  (十)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短期用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应缴纳的土地租金。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对象为: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成交价款,由中标人、竞得人、受让人缴纳;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受让人缴纳;

  (三)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原土地使用者缴纳;

  (四)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由受让人缴纳;

  (五)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受让方缴纳;

  (六)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原土地使用者缴纳;

  (七)出租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由出租人缴纳;

  (八)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土地价款,由新设立的企业缴纳。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的,由原企业缴纳;

  (九)经济适用住房与经营性用房混建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开发单位缴纳;

  (十)原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用地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应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土地使用人缴纳;

  (十一)以租赁方式供地应缴纳的土地租金,由土地承租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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