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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可采取协议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除房地产开发不得以租赁方式供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土地;现行《划拨用地目录》以外且不适合出让的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土地,应当采取租赁方式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

  (一)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承租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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