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7〕2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鸡西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凡不符合现行《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应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