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土地价值补偿。对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受灾居民,各地要按川府发〔2008〕35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做好土地回收和补偿工作。要依法对毁损住房的土地确权登记,合理确定土地价值,及时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或划拨土地置换。要抓紧制订土地价值补偿或置换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尽快组织落实。
3积极筹措重建资金。各地要拓宽筹资渠道,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搭建投融资平台,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投入,争取援建省(市)的更大支持。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启动安居住房建设。
4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各地要根据受灾居民需求,组织建设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为受灾居民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要尽快确定建设项目,做好项目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准备。2009年中央补助新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确保尽快实现实物工作量。要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要组织足够施工力量,加快建设进度。要加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5搞好重建要素保障。一是加快实施重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危房拆除、征地拆迁等工作,确保2009年6月底前做好可建设用地准备。二是加强技术力量准备,确保满足全面开工建设需要。三是加强建材保障,加大建材生产,增加供应,要将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特别是乡(镇)居民自建住房纳入建材特供机制保障。四是要做好施工用水、用电和道路交通的组织准备,并同步抓好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6组织发动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各地要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宣讲政策,加强对受灾居民的指导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居民社区、业主委员会和受灾职工所在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合力推进重建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督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督查。要加强调研,及时掌握重建进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处理突出矛盾和问题,督导各地加快实施重建。
省建设厅负责牵头指导全省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要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规划,落实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补助支持政策。加强重建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督导各地加快重建项目组织实施,督查各地重建进度,加强对重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
省财政厅要督导各地及时核发补助资金,加大对重建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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