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意见
(川府发电[2009]10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加快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恢复重建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是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大举措,是保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保稳定的必然要求。各地必须进一步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实。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和受灾群众重建的积极性、创造性,争分夺秒、超常工作、把握主动,全力以赴加快城镇住房恢复重建。
二、强化目标,明确重建进程
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按照2009年底基本完成任务的目标要求倒排工期,确定重建进度安排。
2009年6月底,灾区城镇要全面实施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60%;新建住房全部开工,竣工达到25%(因城镇搬迁需异地新建的除外,下同)。
2009年9月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竣工达到80%,新建住房竣工达到50%。
2009年底,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全部竣工,新建住房基本竣工。力争在2010年春节前,城镇受灾居民搬出过渡安置房,住进新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重建目标。
三、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灾区政府主体责任。灾区市(州)政府承担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领导责任,县(市、区)政府是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要积极主动落实好以下工作:
1核发补助资金。各地要尽快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明确的各项补助政策,抓紧开展受灾居民家庭的核查工作,及时发放补助资金。要核实每户受灾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分类分档确定每户受灾居民家庭的补助金额,2009年5月底前完成重建补助资金的核发工作。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可根据实施方式分别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