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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9]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我省遭受特大地震灾害和经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减轻企业负担更为重要和迫切。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减负的思想,建立长效机制。制定计划、落实项目,针对“顽疾”下猛药,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案件,不断增强企业主体实力、激发企业主体活力、为我省经济止滑提速,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2009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2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从我省实际出发,紧紧围绕“两个加快”工作大局,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治乱减负的思想,制定计划、落实项目,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案件,建立长效机制,坚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制度措施。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针对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建议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减轻企业负担;认真推行并不断完善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构建网络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负担监督员的特殊作用,确保企业诉求渠道畅通;省减负办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修订的相关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积极营造优良环境。

  1认真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纠风等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46号),按照“三取消、一不准”规定,加强对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经委、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重点部门涉企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凡能取消的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对已经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落实情况要认真检查,防止反弹;针对煤、电、油、运等部分垄断行业收费行为,要开展价格专项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44号),切实从制度上、程序上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其他增加企业负担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帮助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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