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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安居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安居住房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灾后重建政策,多渠道筹集安居住房建设资金。政府设立安居住房建设机构的,应及时注入启动资金;建设单位应积极向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安居住房建设贷款;认真做好安居住房的预售工作,规范预售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安居住房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办理职工购买安居住房贷款;积极协调、争取援建单位将援建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安居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安居住房项目。

  (三)严格安居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安居住房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安全可靠、适宜居住的原则,满足抗震设防、经济适用、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要求。安居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和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应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监督。

  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住房水平、家庭结构和人口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安居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安居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超过80平方米的部分不得享受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灾后重建优惠扶持政策。

  安居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多形式筹集安居住房房源

  (一)安居住房可通过集中新建、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建设。实施配建的,应当在配建合同中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回购(销售)价格等事项,并应规定未按时建成交付的责任条款。

  (二)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转性及规划设计变更后,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安居住房。对符合规划、建设标准和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可转化为安居住房。

  (三)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收购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含二手房)作为安居住房。

  (四)鼓励对口援建单位出资建设或购买安居住房,对口援建的安居住房项目,可由援建方依法组织建设,各地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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