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安居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川建发[2009]5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处):
为加快地震灾区城镇安居住房建设进度,规范建设管理行为,妥善安置城镇受灾居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和省政府《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安居住房的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尽快调整重建工作计划
省委、省政府决定,2009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任务。各市(州)、县(市、区)建设(房管)部门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尽快调整重建目标和建设计划,明确安居住房建设的时间表及保障措施。各地安居住房原则上应于2009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2009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确保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新建安居住房任务。市(州)修订后的方案(或实施意见)应于2009年2月底前抄报省建设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二、抓紧组织实施安居住房建设
各地要按照调整后的重建时限要求,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管理及实施机构,积极、主动协调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银行等部门及援建单位,及时落实建设用地,筹集建设资金,组织施工队伍尽早开工。
(一)尽快确定安居住房建设主体。安居住房可由各地负责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机构负责建设;地方政府设有城市建设类投资公司的,可以委托此类公司作为业主,负责安居住房建设;地方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报请当地政府设立专门的安居住房建设机构,负责安居住房的组织建设。尚未确定安居住房建设主体的地方,应于2009年2月底前确定;已确定的,应立即展开工作。
经当地政府同意,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安居住房。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2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安居住房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