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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7]2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成都、自贡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城市排水许可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监督管理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成都、自贡市水务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二、界定排水户
  各排水户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户的界定以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为准。
  三、认真测定排水量
  当排水水量不易测定时,应当按照用水量×0.85来计算。
  四、做好排水水质检测工作
  各排水户的排水水质检测项目由本文指定城市排水监测站确定。《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中的pH值、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氨氮、磷酸盐(总磷)、油脂为必测项目,其余项目可依据排水企业类别根据下列技术标准来选择。
  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的表6-2《工业废水监测项目》;
  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检测技术规范》(HJ/T92-2002)中的表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项目》;
  3、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进入水体的污水,检测项目的选择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4、其余参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五、加强日常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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