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为:
(一)省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省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市财政按规定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市、区财政按规定预算内安排的救助资金;
(五)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六)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七)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区财政部门要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办理医疗救助资金汇集、储存、管理、支付等业务;区民政部门设立“基金”支出专户,办理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的支付、发放。
医疗救助基金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日常和临时救助,原则上60%用于住院救助。基金收支要基本平衡,适度留存,上一年度结余的医疗救助基金应及时转至下一年度使用,年度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总量不得超过5%,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医疗救助基金。
第三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及费用结算。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民政部门提出的支出预算,定期将医疗救助基金预拨到各区财政基金专户。
住院救助和日常救助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每季度要将发生的医疗救助费用报区民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
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从财政基金专户拨付至民政部门基金支出专户,由区民政部门通过社会化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在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之前,住院救助采取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资金支付和发放方式,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各项救助资金发放的数据执行城市低保审批管理中数据传输运行程序,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将相关数据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将相关数据报市财政部门,以加强医疗救助基金发放的监管力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