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二次救助和临时救助程序为: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困难居民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到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日,无异议后上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组织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九条 转诊、急诊程序为:确需转诊去外地治疗的,经有转诊资格的省级医院或市卫生局确定的重点专科及重点建设专科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医保科审批,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报区民政局备案后方可转诊,转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首诊医院与转诊医院结算,救助费用与首诊医院结算。对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地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因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及时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待治疗结束后,凭急诊手册、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明细单,经区医保部门确认后,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报销自理费用。
第二十条 医疗优惠程序:优惠对象持《吉林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到定点医院就医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慈善救助程序为:按《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审批办法(试行)》(吉民发〔2003〕15号)和吉林市慈善总会当年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应当剔除下列费用:
(一)本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二)患者所在单位应该或已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