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先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后,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慈善救助,是指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根据慈善总会当年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十四条 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第四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建立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
第十六条 住院救助程序为:
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前,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以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进行协审合格后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后,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住院押金,出院实行费用结算“一单清”。民政部门每季度将已接受救助人员的名单及金额在所在街道(乡镇)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日常救助程序为:申请人填写《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户口本、诊断证明、治疗发票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慢性病条件的病史资料。社区(村)协助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街道(乡镇)负责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