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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本细则所称个人自理费用,是指相关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费项目,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含起付线部分。

  《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其调整意见规定的患有三种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门诊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医疗费用,按照本条住院救助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条 日常救助,是指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患有规定的慢性病种类,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核发一定限额的救助卡(券)。

  本细则所称的慢性病种类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救助卡(券)发放标准为:符合慢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每人每年救助300元。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三类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包括:一是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二是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三是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后两类人员必须是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封顶线,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住院治疗可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参照已参保人员住院救助标准和方式救助,标准相应降低20%、封顶线为3500;对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标准比照第九条住院救助各款比例相应降低30%,封顶线为2000元。

  第十二条 医疗优惠政策,是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持有《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的家庭及家庭成员),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享受的优惠政策。

  医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在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免收往诊费、免收50%普通住院床位费;定点医院对CT、核磁共振检查给予减免15%优惠,对手术费给予减免15%,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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