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五)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六)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市、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住院救助;
(二)日常救助;
(三)临时救助;
(四)医疗优惠政策;
(五)慈善救助;
(六)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住院救助,是指城乡低保对象(不含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经批准转诊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报销、减免、补助等费用后,个人自理费用超过家庭年总收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限额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的标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含起付线)实行分段分对象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 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救助40%、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的救助30%。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累加计算,救助20%。救助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分类施保家庭成员住院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其它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住院医疗救助资金=自理费用2000以下×40%+自理费用2000以上×30%+二次以上住院自理费用×20%。
二次救助,是指根据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对救助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后,救助对象住院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标准是超出住院救助最高限额个人自理费用的20%,封顶线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