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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国家下拨及本级承担的当年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中应承担的比例,提前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不得拖欠。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须组织及时安排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结余时,经办机构须全部分别上缴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扩权县)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控,省、市、县财政国库部门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载明的信息,以及向财政部反馈的动态监控信息,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招标确定,招标主要体现保险服务水平,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管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两年或两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三)机构网络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四)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不断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认真向养猪户介绍有关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对投保能繁母猪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凡投保能繁母猪,须打上统一标识,并以此为投保依据,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应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季度使用情况表及季度财务报告,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就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向省财政厅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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