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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在同级人大批准本级年度预算后,及时下达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如确有必要可参照上年保费补贴资金预算预拨本年度保费资金。

  第十二条 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国家和省应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及时安排补足,在下年度向财政部申请弥补;各市县应承担部分由市县及时补足。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主管保费补贴机构负责代编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向同级财政国库部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一)国家和省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省本级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2、保费补贴资金列市县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帐户;再由市县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二)市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1、保费补贴资金列市本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2、保费补贴资金列县级预算的,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再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三)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尚未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23号)关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有关要求,办理账户开设和信息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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