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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洪除外)、冰雹;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市县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不享受财政部门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五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不超过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经办机构以此为基础,测算保险费率。

  第六条 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繁母猪存栏为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二)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第七条 对能繁母猪保险保费提供补贴的比例为:

  对于设区市,在市财政补贴10%保费、县财政补贴5%保费的基础上,国家和省财政补贴65%保费,养猪户承担20%保费。

  对于扩权县,在县财政补贴5%保费的基础上,国家和省财政补贴75%保费,养猪户承担20%保费。

  龙头企业也可为养猪户承担部分保费。

  投保养猪户根据应承担的比例直接缴纳保费。

第三章 资金预算编制管理

  第八条 省、各设区市县和扩权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要分别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使用国家或省规定的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条 各设区市和扩权县要根据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本市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预算;并测算国家和省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于每年9月10日以前向省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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