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8日)废止河北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冀财金[2007]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养猪户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建立有利于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生活,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养猪户提供的直接补贴。
第三条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国家、省和市县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广泛参与是指财政、农业各部门,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有关各方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养猪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四条 国家和省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