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二)编制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核定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的编制。
(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工作。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物价部门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六)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管。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登记、缴费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家庭(人员)的认定,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保。
(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十)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城镇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
(十一)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各县(市)、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事务站(所),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三)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配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统筹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