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后的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参保居民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一)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部分慢性病病种一致。实行定点医疗,定用药品种,定治疗项目管理。
(二)对患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实行年度内一次性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80%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住院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每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未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可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等途径给予补助(办法由各市另行制定)。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履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和支付职责。
(二)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时间及时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账户,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入财政专户。
(三)县(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理支付。
(四)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每月支出情况,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额拨付或预付医疗费。市、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预留1个月医疗费用备用金,以保证待遇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