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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后,新参保居民和参保后中断缴费1年及以上续保的居民,足额缴纳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1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城镇居民年度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停止、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关系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政府补助资金。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再按规定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参保居民有关资料,并负责审核拨付政府补助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地财政根据实际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和结构情况按自治区确定的分担比例据实计算,并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凭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再由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发放到参保城镇居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一)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之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

  (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类、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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