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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

  (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收不抵支的,使用历年结余基金后仍有缺口的部分,由统筹地区财政负担。

第四章 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

  第九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二)成年居民参保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申报、登记、缴费等手续。

  (三)未成年居民中的中(职高)、小学校在校学生及幼儿园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学籍管理(幼儿凭入园资料)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缴费等手续。

  (四)对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等困难居民的非低保居民等,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证明低保身份资料、残疾等级证明)。

  (五)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情形,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单位)、学校在30天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异动手续。

  第十条 城镇居民缴费办法。

  (一)为方便城镇居民缴费,各地应配备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医疗保险协管员,负责本辖区的参保组织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社区三级联动参保缴费机制。

  (二)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部分应按年度一次性缴交。缴费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办理。城镇居民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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