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一)各市负责协调组织所辖县(市)推进市级统筹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保费应收尽收和待遇的足额支付。
(二)各市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及考核内容,县(市)具体责任的内容及考核办法,由各市与所辖县(市)在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年度目标任务时予以明确。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含150元)、不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人均支出的80%。其中中央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5元,各市县政府每人每年补助合计不低于15元,其余部分由成年居民个人缴纳。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确定。
(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中央政府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5元,各市县政府每人每年补助合计不低于15元,其余部分由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确定。
(三)在上述(一)、(二)项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再给予补助:
1.未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份,中央政府每人每年增补5元,自治区政府每人每年增补3元,各市县政府每人每年增补合计不低于2元。
2.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中央政府每人每年增补30元,自治区政府每人每年增补15元,各市县政府每人每年增补合计不低于15元。有条件的地方,对以上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可由政府全额补助。
但对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的人员(含重度残疾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后,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各统筹地区政府考虑全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