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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精神,并按照金保工程 “统一规划部署,统一建设数据中心,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联网环境和安全应用支撑平台,统一核心应用软件,统一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社会保障卡应用”的要求,为使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制度框架的统一,实现统一管理标准,统一经办程序。现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制定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参考。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精神,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步实施,整体推进,逐步扩大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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