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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属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细则

  3、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可在上述医院中选择二所医院(不含专科定点医院)作为其定点就诊医院。
  (二)就诊办法
  1、门诊就诊办法:
  持医疗保障卡、专用病历和统一印制的三联单到定点医院就诊。门诊费用凭三联单记帐。
  门诊医生处方按专业规范书写,做到“人与卡(医疗保障卡)、卡与历(专用病历)、历与病、病与方(处方)、方与量(剂量)”五相符。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用药剂量按“急三慢七”的原则掌握,超范围用药的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2、住院就诊办法:
  住院治疗应将医疗保障卡及专用病历交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管理。出院结帐时,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应核对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缴清按规定个人负担的费用,取回医疗卡和专用病历。
  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3、转诊办法:
  在定点医院就诊由于设备、技术原因无法诊治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诊治科室填报《转院治疗审批表》,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实盖章,医院分管院长批准,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方可转院治疗。未经许可擅自转院所发生的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精神病、结核病、传染病患者凭定点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可直接到对应的专科定点医院就诊。
  4、特殊检查就诊办法:
  因病情需要作核磁共振、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长程心电图、超声诊断设备(含彩色多普仪)等特殊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诊治科室主任填报《特殊检查审批表》,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实签章,医院分管院长批准。费用申报时,须附《特殊检查审批表》,否则其费用不予支付。
  5、特殊治疗就诊办法:
  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术,安装人工器官和安装心脏支架起搏器等特殊治疗时,需由定点医院诊治科室出具病情诊断证明,科室主任填报《特殊治疗审批表》、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医院分管院长签字,由定点医院报市医疗中心审批,未经审批发生的特殊治疗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6、易地安置就诊办法:
  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在安置地选择1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并在我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所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本人垫付,每季度由单位持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复式处方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四、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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