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属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细则
(武劳社〔2005〕25号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卫生局联合发布)
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做好武汉市企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04]1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统筹范围、对象
市属停产、半停产和拖欠职工工资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完全没有收入来源且特别困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在市属企业改制过程中,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一)申报、认定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由企业填写(困难企业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认定表)报请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认定盖章。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军人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填写《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认定表》报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认定盖章。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工作。
(二)登记核定
参加统筹单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军人持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审核的《困难企业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认定表》、《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认定表》在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加统筹手续,市医疗保险中心为其发放专用病历、医疗保障卡和统一印制的三联单。
(三)缴费核定
市医疗保险中心按市财政、市民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人数,在每年的元月份上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预拨医疗统筹费并纳入相应的医疗统筹金一并管理。
二、医疗统筹金支付范围
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支付范围按《武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武政[1996]99号)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使用《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且乙类药品比例支付部分的费用个人不负担。
三、医疗服务管理
(一)医院选择
1、定点就诊医院选择范围为: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普爱医院、市五医院、市六医院、市七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市中医院、武钢职工总医院、市优抚医院。
2、专科定点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