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政机关要发挥带头作用,按照指令性计划数接收好军队转业干部。正在或即将进行机构改革的党政机关,应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后逐步调整安排,非本人原因不得分流。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分配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优先用于接收安排师团职 军队转业干部,需安置到党政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安置到效益较好、工资有保障的单位。
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地落实好军转安置计划。有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数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接收数量不得少于其增员计划或自然减员数的50%。编制满员或超编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可按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事业编制和工资总额。
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想方设法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并落实好各项安置政策。对安置不当或安置政策没有得到落实的,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在本系统内重新调整安置。
已实行劳动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应参照军队转业干部原部队职务,将其安排或聘任到管理工作岗位上,并给予2-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辞退 或解除劳动合同。
实行垂直领导的中央在汉单位和省属垂直管理部门在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发〔1998〕7号、中办发〔2000〕10号和鄂办发〔2000〕20号文件要求,积极按时完成市里下达的军转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个别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军转部门批准,可暂不接收,但应交纳一定数量的安置基金。
鼓励和支持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对自愿自主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按武政〔1995〕32 号文件执行。
四、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接收单位有职数的,应将职数优先用于安置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无空缺职数的,按照武转联〔2000〕2号文件规定,可增加非领导职数,专门用于落实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对暂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应明确局、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要与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关于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拨部分优秀的团营职干部到街、乡、镇领导班子任职 工作,按武转联〔2000〕2号文件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原则上按专业对口安置,安排兼任行政职务的技术干部时,各单位应尽可能考虑其在军队兼任的行政职务。
对在抗洪抢险斗争中受表彰的功臣模范和获军队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转业干部,在职务和工作安排上应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