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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商(财)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的通知
(武商屠〔2000〕124号 二OOO年十月十五日)


各区商(财)委、畜牧水产局、工商、地税分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现就进一步加强 全市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的管理有关问题特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商委、工商及畜牧动检部门要在各区人民政府和生猪屠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的管理,禁止非定点屠宰场的肉品进入市场销售。
  二、各级商委要继续加大对生猪私屠滥宰窝点的打击力度,坚决关闭非法屠宰点,堵住私宰源头,减少混入市场的私宰肉品。
  三、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市场肉品管理力度,禁止未经检疫的肉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一经发现,责令经营户必须一律送到市场检疫室,由动物检疫部门实施补检。同时,工商部门依照《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和《武汉市肉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私宰肉品经营户按每头私宰猪肉处罚金额50元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武汉市肉品市场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级动检部门对市场上查获的私宰肉品要在市场检疫室内严格按照肉品检疫检验规程实施补检,依法加倍收取检疫费,每头不低于20元,并视情节实施处罚。肉品处置按《动物防疫法》以及《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五、地方税务部门 应加强对市场私宰肉品的税收管理,凡在生猪屠宰环节未缴纳屠宰税等有关税收的,应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补征或依法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屠宰税及有关税收。
  六、市场开办单位对市场内经营非定点屠宰场(厂)生产加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肉品行为不予以制止的,除对经营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市场开办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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