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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摘转财政部门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摘转财政部门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7〕284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分、县局:
  现将财政部财外字〔1997〕517号、省财政厅鄂财外字〔1997〕1301号、市财政局武财外〔1997〕623号等三家单位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旅游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中有关涉税问题摘抄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应计入企业营业收入总额,并缴纳所得税。税后部分不再上交旅游主管部门,全部列入税后净利润。
  二、企业的递延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摊销处理。对违反规定计入递延资产的不合理费用开支项目以及未按规定摊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三、 企业的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遇有特殊情况,需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方可保留余额,年末应将预提费用的内容和使用情况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未经批准的作冲减成本费用,调整利润处理。
  四、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属于经营原因造成的,应由企业自行消化,计入损益。属客观原因造成的,原则上也应计入企业损益;数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审查批准的,逐次冲减企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五、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属于经营原因造成的,不得核销实收资本;属客观原因造成,需要核销实收资本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六、企业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增加而增加的投资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收到分回利润,不再增加投资收益,但应计算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七、1997年度国有旅游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其税后净利润,分配在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和10%公益金后,其余80%部分暂不分配,计入年未分配利润。
  八、上述政策的执行范围为各级财政机关归口管理的国有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商贸公司、度假村、游乐场以及上述企业投资兴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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