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和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工程项目所需原材料的购买、使用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筹资筹劳的入帐、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采购部门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工程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做好工程项目决算方案(如属于跨年度筹资的工程项目决算,可以年度或工程阶段为结算时段进行决算,待项目竣工后再进行总决算;也可以待项目全部竣工后实行一次性决算),连同原始票据,送经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后,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审核。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决算方案进行审查,并按有关会计科目处理帐务,同时将决算方案报送旗县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部门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决算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当张榜公布,群众有异议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群众对解释不满意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或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嘎查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的监督检查,每一年度至少检查一次。对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擅自筹资筹劳的;
(二)筹资筹劳决议未按本规定履行审查备案手续的;
(三)擅自增减筹资筹劳项目或提高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将筹资筹劳内容填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未按规定发放农牧民负担监督卡的;
(五)逃避农牧民监督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六)其他违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议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