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嘎查村的筹资筹劳决议报经批准后,应当张榜公布,同时将筹资筹劳额度按标准分摊到户,填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农牧民依卡出资出劳。
第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并按筹资数额设置分户花名册,按户收取,统一开具由市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监印的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专用票据,于3日内缴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立的筹资专用帐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对嘎查村民委员会上交的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依法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机构的监督,不得自行平调、截留、挪用资金和改变资金的用途及性质。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用款,按下列程序申请拨付:
(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制定详细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
(二)向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递交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书,提出用款申请:
1、1000元以下的用款申请,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出;
2、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用款申请,由嘎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提出;
3、5000元以上的用款申请,由村民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提出。
(三)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接到嘎查村民委员会递交的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迟3日)履行批准手续,办理拨款或付现业务。
第十七条 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筹资筹劳决议进行施工。因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筹资不足的,应当向嘎查村民会议报告,可在筹资额上限内续筹补足。仍不能弥补预算缺口的,应当列入下一年度筹资范围。对当年形成的筹资结余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也可按原筹资渠道退还给农牧民,但不得用于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范围以外的支出。
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制定劳动定额,统一调度。出工并完成定额的嘎查村民,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发给统一印制的工票,待项目竣工后,统一结算。对外出打工或因其它原因不愿出工投劳的,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必须全部用于嘎查村支付代为雇请劳动力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