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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和劳务;
  (四)苏木乡镇统一组织的防雹所需的费用和劳务;
  (五)其它依法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费用和劳务。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得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一)农牧民在其自己承包的耕地、草场、“五荒”上改善生产条件,种树、种草等投资投劳的行为;
  (二)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嘎查村(组)干部报酬、管理费(包括招待费)、水费、电费、畜禽防疫费等有明确经费来源渠道、支出规定和收费标准的费用和劳务;
  (三)偿还嘎查村债务、弥补嘎查村办企业亏损等不属于嘎查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费用和劳务;
  (四)其它依法不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的费用和劳务。
  第九条 因兴办嘎查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一次性全部取消“两工”的地区外,在过渡期内不允许搞筹劳活动。
  第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符合筹资筹劳议事范围和充分听取嘎查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之前提出全嘎查村年度筹资筹劳的初步预案,预案应当明确筹资筹劳项目、额度、渠道、分摊标准、减免条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筹资筹劳初步预案,应当提交嘎查村民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对于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民主推选产生嘎查村民代表,根据嘎查村民会议的授权,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有本嘎查村18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牧户代表参加;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到会。
  筹资筹劳初步预案经到会的村民(户代表)或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后,形成筹资筹劳决议。
  第十二条 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应当履行下列审查备案手续:
  (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决议形成后10日内将决议等相关资料送交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审查;
  (二)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认为筹资筹劳决议的范围、程序、分摊对象、标准等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认为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筹资筹劳决议,退回嘎查村民委员会重新予以调整和纠正;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筹资筹劳决议内容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后予以批准,同时报送旗县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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