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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4]0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赤峰市嘎查村内兴办集体
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牧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的管理,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嘎查村民委员会在嘎查村范围内因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农牧民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外,向农牧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牧民义务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级人民政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办公室和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对嘎查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嘎查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应当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兴办嘎查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规定交纳筹资款和出劳是农牧民应尽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资出劳。
  第六条 对确因生活困难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出资出劳的农牧民,由其本人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嘎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予以减免。减免对象、减免金额和劳务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下列事项,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一)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的费用和劳务;
  (二)修建嘎查村桥梁、道路所需的费用和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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