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公路上及加油站、液化气站(点)、医院、学校、敬老院、影剧院门口设置农贸市场。禁止占用消防车道搭棚盖房。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嘎查、村民委员会每季度对辖区单位、住户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大节日期间、冬春防火季节、大风天气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消防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场所)场所施工、竣工前,使用、开业前履行有关消防手续情况;
(三)单位员工、住户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消防器材配备和维护情况;
(五)用火、用油、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情况;
(六)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七)消防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道情况;
(八)打谷场、庄稼秸秆、柴草堆场、牲畜棚圈、塑料大棚防火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九)消防值班人员、消防巡查巡逻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十)消防违章、火灾事故的查处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消防检查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必须当场督促单位或村民整改。对较大火灾隐患或一时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或严重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逐级上报公安机关和人民政府。
农牧民应自觉接受有关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第五章 消防工作档案
第二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下列消防工作档案:
(一)辖区基本情况档案;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
(三)消防检查记录档案;
(四)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五)消防会议档案;
(六)消防安全责任状档案;
(七)火灾隐患查处档案;
(八)火灾统计档案;
(九)消防违法违章查处档案;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内装修工程消防审核受理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