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大量的成片的庄稼秸杆、柴草堆放地点应设在村镇的边缘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垛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具体地点应由村民委员会确定。禁止进村大量堆放或占用道路林地堆放;禁止在堆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禁止在堆垛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农村牧区养殖专业户确需大量存放秸杆柴草的,应在厂外或村外堆放;
(三)柴草堆垛的面积不得过大,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另设堆场,堆场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5米。堆垛距加油站、液化气站(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
(四)柴草堆垛距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距离不应小于25米,距通讯线路或电力架空线不应小于20米,距室外电力变压器距离不应小于25米,距医院、学校、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农贸市场等重要公众聚集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交通道路外沟边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牲畜棚圈应单独建造,应设直接对外出口,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牲畜棚圈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时,应设防火墙分隔;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应另设棚圈,棚圈之间、棚圈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应留14米以上的防火间距;
(二)牲畜棚圈内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或金属管敷设,其照明灯具应安装牢固,并应采用防爆型;
(三)养殖专业户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在办公室、值班室、厂房、库房内配备灭火器具。有条件的,在厂房、库房、堆垛、棚圈附近设消防水井或消防水池等;
(四)牲畜圈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圈尽量分开设置,如相连时,应设防火墙隔开;
(五)禁止在牲畜棚圈、饲料间、饲料堆场内吸烟、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建造的暖棚、炉灶,不应靠近可燃墙壁砌筑;用砖砌筑的烟囱,其内壁距可燃构件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用金属制做的烟囱,其周围70厘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质。
第十九条 村镇的消防车道不得被占用、堵塞、挖沟阻断,其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米。管架等障碍物必须穿越道路上空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少于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