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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九)掌握辖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火灾数据和有关情况;
  (十)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火灾危险性大小确定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制度,并建立各种消防档案,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用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设计图纸报旗县区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申报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住宅改作生产性建筑或改作公共性建筑的,应事先报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审核,经同意后方可改变使用性质。被改作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旗县区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农牧民住宅庭院及生产、经营、贮存场所的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应由当地专业人员负责实施,禁止擅自接通电气线路,严禁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对老化破损的电气线路应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住宅、仓房、庭院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禁止乱倒液化气残液,禁止倒有明火的灰土,禁止烧荒。
  机动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五条 打谷场禁止设在加油站、液化气站(点)等易燃易爆场所附近;禁止设在医院、学校、敬老院、幼儿园、集贸市场等重要公众聚集场所附近;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在打谷场内吸烟。打谷场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打谷场应选择在居民庭院外或村镇边缘,并与居民住宅及其他建筑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二)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距离不应小于25米。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三)距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距离不应小于50米,距电力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不小于20米;
  (四)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应由村镇电工安装;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开关应安在封闭的开关箱内;电气设备及电源开关应距离堆垛25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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